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民初417号
原告:成都龙泉龙文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安镇土门村五组。
负责人:邱世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正,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赖先林。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龙泉龙文页岩砖厂诉被告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龙泉龙文页岩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龙泉龙文页岩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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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任洪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雯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