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22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石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那,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4月6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恒石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4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恒石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750000元,但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新都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