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保2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蜀泸大道9号2幢3层3-1号(爱家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08336349-8。
被申请人:和顺阳光实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266号1栋21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6FD3XG。
被申请人: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025108。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和顺阳光实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和顺阳光实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23000元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顺阳光实业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2300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文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