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7419号之二
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明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超峰,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山东德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洪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