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13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277号
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苗佑贤,董事长。
被告: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奉宝,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大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延森,主任。
被告:淄博大杨东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泮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大杨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大杨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淄博大杨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淄博大杨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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