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624号
申请人: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大武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09941356。
法定代表人:苗佑贤,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6723304R。
法定代表人:朱奉宝,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西首路北1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77951509K。
法定代表人:赵泮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大杨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淄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淄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