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2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街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云25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45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372元、执行费16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11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只有零星的存款,名下无证券、无股票、无保险、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的股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在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支付,本院已另案扣留,但属于未到期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1450000元,案件受理费8372元、执行费16900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标的较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