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01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街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以南湖泉尚景**综合楼**。 负责人:陈**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同心路福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四川辰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劼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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