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民特19号
申请人(原裁决被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285H。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汉忠,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裁决申请人):**,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撤销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2021)萍仲裁字第G4289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杨发良
审 判 员 周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毅
书 记 员 汤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