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4
***、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提字第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商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于爱军
审判员邓卫国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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