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20
***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0112民初5494号
原告: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凤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迟凤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桥集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款项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03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由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购买水泥,欠水泥款44万元。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与迟凤桐于2003年3月26日签订协议约定:1、迟凤桐用祥泰小区3号楼701室住宅一套,面积61平方米,作价10万元;用洗车中心住宅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作价20万元;用预制板200平方米,作价14万元,三项资产抵欠水泥款44万元。2、迟凤桐于2003年5月31日前向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交齐以上三项资产合法手续,逾期未办由***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履行了协议第一条中两项财产的交付,而关于该协议中约定的以迟凤桐名义交款购买的坐落于清洗中心综合楼2单元503室房屋迟迟未能交付。2002年5月13日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与黑龙江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企业并购协议书,约定: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的所有债权由其开办单位路桥集团享有,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不继续存在。根据该并购协议,路桥集团成为本案原告。原告和原债权人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多年来始终找迟凤桐要求将该房产交付给原告,***一直让原告等待解决,后原告才得知,协议中约定的以迟凤桐名义交款购买的坐落于清洗中心综合楼2单元503室房屋已卖给了案外人杨艳杰。现该房屋已无法交付给原告,原抵债协议已无法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以金钱方式履行债务,起诉至法院。
被告***、***辨称,二被告与路桥集团没有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不欠路桥集团水泥款,路桥集团起诉二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发生水泥买卖关系的是阿城市恒力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欠水泥款的也是阿城市恒力物资调剂有限公司。二被告没有为阿城市恒力物资调剂有限公司偿还债务。与阿城市恒力物资调剂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不是本案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路桥集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路桥集团提交的证据“2002年5月13日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与黑龙江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企业并购协议书”,经与证据原件核对,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的所有债权由其开办单位路桥集团享有,本院对路桥集团做为原告主体资格的待证事实予以采信。路桥集团提交的“2003年3月26日甲方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与乙方阿城市恒力物资调剂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乙方处签名,阿城市恒力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未盖公章,迟凤桐、***主张欠水泥款系阿城市恒力物资调剂有限公司所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抵债财产均系***、***的个人财产,故迟凤桐、***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路桥集团提交的“2016年10月14日单位工作人员***、XX与被告***的谈话录音”,能够证明其待证事实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与***系夫妻关系。2000年左右,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与迟凤桐发生买卖水泥合同关系,双方于2003年3月26日就拖欠的44万元水泥款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书内容:1、迟凤桐用祥泰小区3号楼701室住宅一套,面积61平方米,作价10万元;用洗车中心住宅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作价20万元;用预制板200平方米,作价14万元,三项资产抵欠水泥款44万元。2、迟凤桐于2003年5月31日前向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交齐以上三项资产合法手续,逾期未办由***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履行了协议第一条中两项财产的交付,该协议中约定的以迟凤桐名义交款购买的坐落于清洗中心综合楼2单元503室房屋未能交付。路桥集团多次找迟凤桐更名办理过户未果,后得知用于抵债的坐落于清洗中心综合楼2单元503室房屋已于2002年11月5日被阿城市金城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卖给了杨艳杰,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的(2006)阿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阿城市金城阿城市金城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4日前将坐落于清洗中心综合楼2单元503室房屋交付给***,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迟凤桐用于抵债的坐落于清洗中心综合楼2单元503室房屋已无法交付给路桥集团,路桥集团请求迟凤桐、***以金钱方式履行债务20万元,自2003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利息共计203967.50元。另查明2002年5月13日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与黑龙江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企业并购协议书,约定: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的所有债权由其开办单位路桥集团享有。
本院认为,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与迟凤桐存在买卖水泥的合同关系,该买卖关系发生于企业签订并购协议书前,路桥集团依据企业并购协议书享有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的债权,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黑龙江路桥建设集团水泥厂与迟凤桐虽签订以物清偿债务的协议书,但***尚需完成履行交付房屋的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现抵债房屋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无法实现其以物抵债的目的,路桥集团请求迟凤桐给付原债务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与迟凤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认定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路桥集团请求***、迟凤桐偿还欠水泥款20万元及自20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利息共计203967.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路桥集团请求迟凤桐、***偿还水泥款、给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泥款2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损失2039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迟凤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思彤

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