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2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