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丹星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展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29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76号
原告:沧州市丹星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崔郭庄。
法定代表人:刘未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展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苏基镇王常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恒亮,任经理。
沧州市丹星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兴展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沧州市丹星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丹星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市丹星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建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鹏程
书 记 员 华晓静

沧州市丹星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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