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民初字第1034号
原告:苏州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真山村312国道107公里处(金煌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鼎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钱世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鼎浩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院裁定转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鼎浩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鼎浩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鼎浩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