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2执保1385号
申请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蓉昊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蓉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蓉昊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9136.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金额969136.63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蓉昊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9136.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康毅
人民陪审员楊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