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4579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八坊区22-2地块康湖名苑。
负责人:陆伟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湘馨,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原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万家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88号龙城国际皮布交易中心C1座105号。
法定代表人:邓海光。
被申请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周汉杰。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源亿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亚洲材料城A3区60-61号。
法定代表人:林源珍。
被申请人:邓海光,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林桂结,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林源珍,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邓柱光,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周汉杰,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梅少珍,女,193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利万家皮革有限公司、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源亿皮革有限公司、邓海光、林桂结、林源珍、邓柱光、周汉杰、梅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996389.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利万家皮革有限公司、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源亿皮革有限公司、邓海光、林桂结、林源珍、邓柱光、周汉杰、梅少珍在银行的存款10996389.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