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330号
申请人:宜兴市盛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外商投资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396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七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UTRM5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盛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盛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价值6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盛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