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UTRM5N,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七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盛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3960U,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外商投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盛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