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执保1395号
申请人:山东**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流峪镇流峪村,邮政银行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PQC6C6Q。
法定代表人:裴保洋。
被申请人:河北恒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数字中药都2-南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MA0DT71Y02。
法定代表人:田明明,经理。
被申请人:田明明,女,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申请人:王召,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祁州药市。
申请人山东**中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恒正药业有限公司、田明明、王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正药业有限公司、田明明、王召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9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正药业有限公司、田明明、王召的银行存款共计90万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山东**中药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