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三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11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0402行审10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三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7层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6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等人的工资款538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6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河南三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鹰城商务中心地下车库工地项目部拖欠***等人的工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人社监告字(2015)第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理:限十日内支付***、***、***、***、***、***、***、谭远学、***、***、***、***、向裕军工资共计53865元。该处理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执行人仍未支付工资款。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6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等人的工资款53865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红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