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704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三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二七中心A座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6890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红,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军诉被告河南三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