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陆世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2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1执528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陆世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北二条1号24号楼11室。
法定代表人,李臣堂,经理。
被执行人XX英,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
山西陆世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陆世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英给付案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旭阳
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
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凯

查看更多山西陆仕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山西陆仕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