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1351-1。
法定代表人:刘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星,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98号高科技广场N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6070-6。
法定代表人:夏胜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和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B座2604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6755-5。
法定代表人:王国标,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胜林,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张莉莉,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王国标,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鲁燕玲,女,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龚凡,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阮玉玲,女,汉族,1989年12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1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息1997878.66元、律师费95000元、诉讼费29771元、执行费22378元,合计2145027.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代偿款518257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4月4日止;以代偿款368257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以代偿款286257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5月18日止;以代偿款199787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和光科贸有限公司、夏胜林、张莉莉、王国标、鲁燕玲、龚凡、阮玉玲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2145027.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代偿款518257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4月4日止;以代偿款368257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以代偿款286257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5月18日止;以代偿款199787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