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1628-1号
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园花园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511F(1-5)。
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
被告: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98号高科技广场N2-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和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B座2604室,
被告:***,职业不详。
被告:***,职业不详。
被告:***,职业不详。
被告:***,职业不详。
被告:**,职业不详。
被告:***,职业不详。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澳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和光科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燕玲名下位于合肥市龙河路4号2栋105室房产(产证号:合蜀字第8140081219)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燕玲名下位于合肥市龙河路4号2栋105室房产(产证号:合蜀字第8140081219)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