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调解书
(2019)沪0114民初15932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20,134元,具体给付期限如下:2019年7月至8月,每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220,134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被告应另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且原告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湖南国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9年7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敏华
书记员 张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