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世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世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世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620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7370元,申请执行费72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