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2104号
原告:***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上安镇白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潘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宝,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杰,男,1983年5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得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廉州镇系井村南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得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以被告***得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尚羁押于***第二看守所、被告单位无人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9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高永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岫奇
书 记 员 马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