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3585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凯幸石雕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桐庐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桐庐凯幸石雕工艺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件,总标的约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45319.66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358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凯幸石雕工艺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如有
审判员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金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