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桐庐凯幸石雕工艺有限公司,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
被告桐庐惠达皮件厂,桐庐县旧县街道工业功能区。
第三人
原告桐庐凯幸石雕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惠达皮件厂追偿担保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早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庐凯幸石雕工艺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桐庐惠达皮件厂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诉称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
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早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