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9-02-20 (2018)鲁0212民初5080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裴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7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敏审判员***审判员张国全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