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17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488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2249253。
法定代表人:裴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计5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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