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与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9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91民初1063号
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景春、***,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男,职位:总经理
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柏公司)与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551元,由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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