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91民初1063号
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景春、***,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男,职位:总经理
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柏公司)与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551元,由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