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9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超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91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退位于廊坊开发区楼庄路东侧,滨河路南侧,梨园路西侧的A-2数据中心工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50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