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570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07821486。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5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