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246号
原告:***,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