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18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281号之一 申请人: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社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27.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骋越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27.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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