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浙09行终55号
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行初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卫东
审 判 员 周 杰
审 判 员 张 静
法官助理方园
代书记员 斯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