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花再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泰劳人仲案字(2020)第51号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确定:“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工资170000元,上述费用由被申请人直接汇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62×××10。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履行,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除上述约定内容外,申、被双方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再向任何部门主张任何权益。四、余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24日、10月20,本院凉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2、2020年4月2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地税、车辆及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于2020年5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苏M×××**、苏M×××**、苏M×××**、苏M×××**、苏M×××**及苏M×××**的汽车(均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4月28日,本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于2020年5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
4、2020年7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且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2020年9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诉讼途径采取救济措施。
6、2020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以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在初次接待申请执行人时曾制作谈话笔录,向其告知在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的情况下,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如出现上述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谈话笔录、委托执行材料、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及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劳人仲案字(2020)第51号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戴古贤
审判员 许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