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3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3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7989308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芝田路**。
法定代表人:花再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9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3994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5日),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应收款项(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9月22日)。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63994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9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家亮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酉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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