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9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恢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高阿红,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高丽娟,女,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沈马扣,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蒋忠,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第三人:移亚斌,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阿红、高丽娟、沈马扣、江苏环宇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蒋忠、移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第三人蒋忠以其位于星威兰园4幢403室房屋,第三人移亚斌以其位于泰州市××路××花园××室房屋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剩余款项提供担保。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忠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移亚斌位于泰州市××路××花园××室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第三人蒋忠、移亚斌提供担保的上述房屋。本院认为,第三人蒋忠、移亚斌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现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蒋忠名下位室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号];
二、拍卖、变卖移亚斌名下位于泰州市室[权证号: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金红
审 判 员 戴古贤
审 判 员 许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章文宏
书 记 员 汤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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