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1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花再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泰劳人仲案字(2020)第5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工资320000元。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履行,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1、2020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0年9月3日、2021年2月22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公积金、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公积金、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M×××**、苏M×××**、苏M×××**、苏M×××**车辆、苏M×××**、苏M×××**、苏M×××**,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轮候查封,查封期为2年,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3、2020年9月3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芝田路158号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该土地使用权非本案首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在该土地使用权拍卖后依查封顺序参与分配。
4、2021年1月,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1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其他信息,本院已详细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裁定书、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农业开发区芝田路158号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非本案首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在该土地使用权拍卖后依查封顺序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在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可能承担未能及时申请续封的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劳人仲案字(2020)第5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许 冰
审判员 王海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