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8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初5021号 申请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取家坪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1猴年5月17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4年4月2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未偿还,被申请人**与***是夫妻关系也应承担还款义务而未还款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本院查封二被申请人坐落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社区七组(原土产公司原内)2幢2-102号的房地产及查封冻结***所持公司的股权和冻结二被申请人所有银行账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坐落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社区七组(原土产公司院内)2幢2-102号的房产一栋(证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0005635号、不动产单元号:422802001030GB00030F00020004、房屋建筑面积:119.68m2)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在利川市天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50%、在利川市壹加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权75%、在利川市力拓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25%予以查封、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所有银行账户(以1666.7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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