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村花果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6月14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申请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控到***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4822.79元,本院已将该存款扣划。现恩施自治州同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0)鄂2801执恢354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