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广东宏泰达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12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6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国鸿工业园7栋国鸿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9MB2D27591N。

负责人郑洪明。

被执行人广东宏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郭屋二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P618E。

法定代表人丁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广东宏泰达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8行审41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1)粤0309执658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8行审413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8行审413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岸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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