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4227号
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大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19402Y。
法定代表人:吴恩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霜,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聪,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露湾B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788457768。
法定代表人:王军兴。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与被申请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48978.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48978.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