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15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2872号
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48号-1-6-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98369653C。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54891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露湾B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788457768。
法定代表人:王军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坚,系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92847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荣,系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029464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6元,因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5308元,由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岑       大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       园       芳
书 记 员 姚泓伽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21民初2872号
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48号1-6-5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520200598369653C。
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露湾B22-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6007788457768。。
本院在审理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8.00元,减半收取2,654.00元,由原告六盘水群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泓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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