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9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露湾B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788457768。
法定代表人:韩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67744899E。
法定代表人:赵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社区落飞戛村白岩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1063060924A。
法定代表人:易基恒,职务: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至2021年12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朝晖
审判员  熊胜生
审判员  张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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