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1067号
原告:王盛龙,(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希洋,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先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晏先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晏先金,(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同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盛龙与被告陕西先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晏先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盛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及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先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晏先金
名下价值73854.26元的财产。原告王盛龙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陕0113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王盛龙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晏先金名下价值73854.26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晏先金名下价值73854.26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琪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琪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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