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7825号
申请执行人:常卫国,男性,汉族,1989年0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陕西先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59223001XY。
法定代表人:晏先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卫国与被执行人陕西先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2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先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向申请人履行了支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7825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培培
打印:李培培校对:李培培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