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19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501民初1209号
原告: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河州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09元,由原告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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